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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一次性缴交完个人社保吗?

来源:www.zhoukoushi.com   时间:2022-09-09 23:17   点击:221  编辑:杨霞   手机版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我们参保个人养老保险的人群都知道,养老保险的参保交费是需要逐年交费,然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才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所以说养老保险是不允许在退休之前一次性补交完成,15年的费用办理退休的,当然如果说你参保的不是职工养老保险,而是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城乡居民还是允许一次性补交15年,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它不同于我们的职工养老保险,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交费水平是比较低的,每年我们两三百块钱就可以完成全年的交费,那么你就算交费15年,可能也就三四千块钱都可以了,所以说他最终退休以后所获得养老金的待遇也并不是很高。

也就是说如果你想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一次性补交15年的费用,那么只能够去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来进行参保,当然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那么最终你所获得养老金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居民养老保险有些地区每年的交费甚至高达4000元,那么你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这样一来的话,你获得的养老金待遇也是会有所提高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不能一次性缴纳个人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补缴社保的注意事项:

1. 社保政策是最多可以补交两年,意思是从补交的月份开始像前推算(是按补交的时间段来计算,不是按累计月份计算。例如:10年4月-09年4月的任意的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一年来计算。如10年4月-09年的3月到08年的4月任意一个时间段都是按两年来计算,只单独补交08年9月这也是按两年来计算)。

2.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3.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个体缴纳社保,国家可允许免缴统筹部分应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可行吗?

“个体”就是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的农民、自由职业者等,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统称为“无用人单位”。建议不是“免缴统筹部分”,而是建议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不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而社会统筹部分按照社会统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应当是合理的。

因为,建议基本养老保险不要再以个人缴费情况分配基本养老金而是以个人参加社会统筹情况均等分配基本养老金(主要是指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

目前以个人缴费“多缴多得”基本养老金,离开了个人缴费则无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而个人缴费不是从1951年开始有劳动养老保险就有个人缴费,而从那时就有类似“社会统筹”的劳动保险基金。所以,应当根据参加社会劳动的社会统筹情况均等分配基础养老金。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来面貌,“不忘初心”。

这也是解决本问题中“弱势群体”的最好办法。

参见《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

建议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

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两项社会保险,是不允许免缴统筹部分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所谓的个体缴纳社保,其实就是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时又称为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这个概念,《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是这样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即包括了三类人: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其总体特点是:是否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由个人自行选择;完全没有用人单位,所有的参保费用都由个人承担,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统筹账户;个人参保缴费的经济负担确实比较重。

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纾解企业困难,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早在今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宣布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2月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规定: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这两份文件的目的非常明确:都是从2月1日开始执行,都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不论是减征,还是免征,其减免、减征的对象都是用人单位承担的缴费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缴费部分均不得减免。很明显:政策的侧重点是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随着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逐渐到期,2020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宣布区别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企业的减免政策。在这个文件中,有两个规定涉及到灵活就业人员: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要特别注意这一规定,极其重要。也就是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了三项社会保险的,完全按照企业执行。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暂缓缴费,以后补缴不影响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这也是明确的优惠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其阶段性减征措施到期之后,肯定不再延长,自然也就不会涉及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优惠问题。

最后概括一下: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对单位缴费部分的免征政策,可以延长到2020年12月底。2、以个人身份、只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暂时缓缴,以后补缴不影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从以上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有困难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但20%的缴费比例依然不变,根本不存在免缴统筹部分的可能性。总之一句话:国家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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