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享受哪些减免税收优惠政策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或

来源:www.zhoukoushi.com   时间:2022-10-12 06:23   点击:250  编辑:蒋力   手机版

  

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 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 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

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2)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 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

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 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3) 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 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46。 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哪些?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有: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具体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 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 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 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如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 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 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现在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有一篇资料,您可以参考一下。(对不起,这是以前的,现在的还不知道)

有一就是有关年终一次性奖金可以按12个月平均,计算平均数减除相关扣除数后适用所得税率,具体可以查一些相关资料也可咨询当地12366地税热线

二手设备进口可以享受减免关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肯定可以。不过有前提条件:1、必须是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产品100%外销。

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任何一项,不管是新设备还是旧设备都可以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

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 括哪些?

  

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

4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 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可享受的契税减免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 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 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

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 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

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 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 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

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 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 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 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 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 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 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 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
  

(6) 资产划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批准的国有资产划转(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 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

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 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免征契税。
  

(7) 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 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 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 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

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 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 税。
  但是,不论是否为事业单位,只要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方

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 地的,就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而要由土地使用权的承 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 发[2010]

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 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 14号),企业改制重组还可 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 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执行。
  

(2)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 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完善非货

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 值税等相关政策。

(3)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 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 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

值税和营业税。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