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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来源:www.zhoukoushi.com   时间:2022-11-13 08:40   点击:222  编辑:戚先   手机版

法律分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

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核定。

法律依据:吉林省人社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展2021年度个人缴费核定工作,对原行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省直续保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核定相关事宜进行通知。

吉林省社保缴费标准

法律分析:按我省规定,2019年我市个体参保人员可在以下五个养老保险费标准中任选其一缴纳保费:60%档次7,837.44元/年、80%档次10,449.84元/年、100%档次13,062.24元/年、110%档次14,368.56元/年、120%档次15,674.76元/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019年吉林省社保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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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二、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规定,经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年的,由本人持《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向社会保险局申报,可按规定以当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向前补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城镇个体工商户可从其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时间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5年7月1日。城镇个体工商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超过3年的,补缴办法按本通知第一、二条件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吉政函〔2007〕109号)规定,选择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变更。

吉林省对农民交社保有什么补助

日前,经吉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在全省试行。这一制度的实行,将有利于探索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农村独女户夫妇的晚年生活水平。
吉林省农村独女户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各级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保险费;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参保,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保障对象是具有本省农业户口,男23至60周岁,女21至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女夫妇(包括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妇)。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按季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国家、省、县(市)政府和社会经济组织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额暂设定每人每年400元、600元、800元三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水平根据农村居民纯收入增长水平适时调整。省、县(市)将本级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补助资金当年财政预算。建立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以外部分用于建立储备金。其中,4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0元,6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36元,800元档次补助划入储备金42元。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参保人仍健在的养老金支出;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支出;缴费超过15年增加的养老金支出;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个人领取养老金低于50元标准,按规定发给的不足部分支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储备基金由县(市)政府建立财政专户实行单独管理。
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制度对支付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参保人年满60周岁;从制度实施之日起,4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需累计缴费15年以上;45周岁到56周岁的参保人,需连续至60周岁;57周岁至60周岁的参保人,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足3年的,需按保时的缴费标准补足3年缴费。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养老金每季度增加6元。从制度实施之日起,按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按规定核定的养老金每季不足50元的,补足到50元。养老金和最低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储备基金结余情况作适时调整。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吉林省建立了农村独女户夫妇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局)、财政等部门组成,负责政策指导、试点启动、社保经办工作,并监督基金运营。在省人口计生委设立启动工作办公室,负责启动初期的组织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保人数的统计调查、参保人资格认定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养老保险及基金运营政策的制定、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的调整等工作,并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监管基金的安全运行等。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基金监管和运营工作。社会保险局负责参保人的申办、养老保险费收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并制定基金收支测算计划及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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