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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年限。

来源:www.zhoukoushi.com   时间:2022-09-07 12:43   点击:269  编辑:胡才   手机版

  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待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
  (二十六) 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1. 国有企业(含原系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1]142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2. 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按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后年限。
  3. 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3]120号文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到国有企业,原单位未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流动到国有企业之月起,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接收单位从1986年1月起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未补缴的,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4. 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6.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工到企业工作的,原军龄和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费的,原工作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二十七)《办法》实施前或实施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未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执行的,相应扣减职工的缴费年限。扣减的计算办法为:扣减的缴费月数=12×[(应足额缴费金额-实际缴费金额)/应足额缴费金额],上述扣减的缴费月数,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应足额缴费金额和实际缴费金额均包含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金额之和。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八)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十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其中,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用1990年至1995年职工个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计算某一年指数时,如职工个人缴费当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如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比前几年上升或下降过大的,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十) 综合性补贴包括:
  1. 国务院、省政府原规定的粮价、肉价、副食品价格等补贴39元;
  2. 原省劳动局川劳资[1996]第0495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根据职工本人情况具体金额不等);
  3. 统一制度后平衡养老金水平增加24元。
  (三十一) 月基本养老金指职工退休当年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后年度按月领取的其本养老金,应在此基础上,加上每年调整的增加数额。
  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的,在社会统筹等基金中列支。
  (三十二)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退职,并按以下办法计发每月退职生活费:
  1. 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结合性补贴按《办法》的规定计算;
  2. 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标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加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
  上述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实施后,退职人员领取的退职生活费,在未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前由企业支付;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十三) 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因各种原因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终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以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
  基础养老金=终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过渡性养老金=终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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