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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来源:www.zhoukoushi.com   时间:2022-09-24 03:38   点击:261  编辑:屠先   手机版

法律分析:1、已经申报过社保: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2、达到年龄: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社保,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重庆社保一般是不容许一次性补缴的,一次性补缴15年是需要达到2011.6.30及以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11.7.1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才可以,不清楚交了多少年,因此需要咨询当地社保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019重庆社保政策

2017年重庆养老金上调近日消息:每人每月80元
一、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条件
1.参保缴费的青年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补足到15年;对没有选择补足到15年的,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只能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重庆市养老金领取标准调整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个月。
三、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待遇调整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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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保补缴政策

法律分析: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到15年。其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时,已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可选择不补足15年。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补缴办法及标准

(一)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按月计算缴纳。

(二)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申办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计算办法见附件),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本项所称各年度缴费指数,指用人单位职工相应年度缴费基数与对应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统称社平工资)的比值,具体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

(三)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维护历年缴费基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应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48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加收统筹基金利息。

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中,职工本人承担的费用,按补缴期对应年度全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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